发布时间:2023-01-05 13:27:28
01
重庆二中院裁定张某诉开县和谦镇卫生站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案件争议焦点】当事人在医院门诊疫苗注射后出现身体损害的,医院门诊是不是理应承担连带责任?
【关键字】疫苗注射;逻辑关系;盖然性;鉴定机构
【裁判员关键点】赔偿责任的创立要素之一还是存在逻辑关系。针对逻辑关系的分析,理应可用盖然性基础理论,即受害者仅需证实损害个人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概率做到一定程度,就可以确定逻辑关系存有;或证实要是没有该个人行为,就不会产生该过程的盖然性,便能确定逻辑关系。因而,当事人在医院门诊疫苗注射后出现身体损害的,其能通过司法医学鉴定,对逻辑关系开展证实,只需也不排除医院过失,医院门诊就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
病人在诊疗活动中受到侵害,医院和医护人员过错的,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连带责任。
【基本案情】
张某2008年12月16日出世,2010年3月7日,在重庆开县和谦镇卫生站注射腮腺炎疫苗不久之后,发生烦恼抓耳等不适,两耳逐渐缺失英语听力。张某爸爸妈妈把它送至好几家医院检查,确诊为感音神经性失聪,后复重庆市医药学会评定,张某的失聪系开县和谦镇卫生站的医疗过错造成,张某的香港金龙牌虫草鹿鞭王接种时间、病症可以推测张某是由于注射腮腺炎疫苗而传染了痄腮,在学术上面有某些疾病引起张某这类危害后果耦合性,发生的几率很小。2011年11月21日,经西南政法亲子鉴定中心评定,张某因打疫苗导致听力损伤,现阶段依然遗留下两耳极其听觉障碍,组成4级残废。张某向开县和谦镇卫生站提到诉请赔付医疗费用、伤残赔偿金费等费用530474.23元。
【裁判员结论】
重庆开县法院经审理觉得,被告人和谦镇卫生站于疫苗注射前无具体巡查记录,也没办法证明注射前上诉人张某存有禁忌情况及预苗归属于达标预苗,被告人解决原告方损害担负关键承担责任。减毒的腮腺炎疫苗自身是一种活疫苗,可能会在人体作用不高的情况下变成条件致病菌,注射腮腺炎疫苗存在一定的风险,针对免疫力低下的孩子,注射腮腺炎疫苗有患腮腺炎的风险性,该风险性并不是被告人可以避免的,尽可能降低其承担责任。而上诉人感柒痄腮后无法在第一时间诊断医治,耽误了搜索发病原因的最佳时期,也尽可能缓解被告人的承担责任。充分考虑该案具体情况,被告人担负60%的承担责任最合适。法院判决书:被告人开县和谦镇卫生站在判决生效后7日内一次性赔付上诉人张某因此次安全事故带来的损失122480.1元。
被告人不服气,提出上诉。
重庆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觉得,在一审案件审理环节中,人民法院机构双方指定的鉴定中心是重庆医药学会亲子鉴定中心。该亲子鉴定中心进行检验时,双方均到庭接受问询,评定工作人员葛力到庭接受质问。该亲子鉴定中心的鉴定评语为:开县和谦镇卫生站对张某的医疗活动上存在过失,其错误个人行为是造成张某现阶段危害不良影响的重要因素。因而,开县和谦镇卫生站的上诉理由无法创立,不予支持。法院判决书:驳回申诉,驳回上诉。
02
长春长生生物高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与山东省润光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产品责任纠纷再断案
【案件争议焦点】因注射虫草鹿鞭王能做多久第二类疫苗造成预防接种不良反应,疫苗生产公司需承担补偿责任
【关键字】预苗;预防接种不良反应;制造业企业;补偿责任
【裁判员关键点】第二类疫苗,一般是指中国公民自付而且自行受种的许多预苗。预防接种不良反应,就是指符合要求的预苗在实施规范注射环节中或是实施规范注射后导致受种者人体组织和器官、作用危害,相应多方均无过错责任的药品不良反应。受种者因注射第二类疫苗造成预防接种不良反应,致死、严重残疾或是人体器官细胞损伤的,疫苗生产企业需要对于此事担负补偿责任。对预防接种不良反应的评定应当由国家法律规定鉴定中心开展,非法定评定构造开具的鉴定结果,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预苗商品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办法(2005年)》第四十六条
因预防接种不良反应导致受种者身亡、严重残疾或是人体器官细胞损伤的,理应给与一次性补偿。
因注射第一类疫苗造成预防接种不良反应必须对受种者给予偿还的,赔偿费由省、自治州、县级人民政府行政机关在预防接种工作经费中分配。因注射第二类疫苗造成预防接种不良反应必须对受种者给予偿还的,赔偿费由有关的疫苗生产公司担负。
预防接种不良反应实际补偿办法由市、自治州、县级人民政府制订。
【基本案情】
2005年5月30日,山东省润光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下称“润光公司”)耗费165元从青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下称“青州市市疾控中心”)处选购狂犬病疫苗3份。青州市市疾控中心自2005年1月1日到2005年6月1日开始所购入的狂犬病疫苗均系长春长生生物高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下称“寿元公司”)生产制造。2005年6月22日,第三人夏富兴由于被自己家养殖的小狗咬伤而到润光公司卫生站注入狂犬病疫苗,共注入3针。同一年7月11日,夏富兴亲人发现眼睛视力下降,于7月30日到潍坊市益都中心医院就医,检验结果为:左眼无光感,右购虫草鹿鞭王眼视力为0.1。之后,夏富兴依次到多所医院看病医治,××、××、多发性硬化症、××等。2006年10月27日,夏富兴以润光公司为被告人向法院起诉提出诉讼,规定润光公司赔偿责任1068270.62元。2007年11月20日,人民法院依据夏富兴申请,依规授权委托北京市法源科学合理直接证据鉴定机构开展鉴定机构,鉴定结果为:1、被司法鉴定人现阶段大多为××而致视障病症,而且存在一定身体腱反射活跃性病症。2、被司法鉴定人脑部病变与其说注入狂犬病疫苗存有相关性,××症的少见副作用特性,该状况归属于医疗意外情况。对所司法鉴定人开展狂犬病疫苗注入未违背诊疗基本。针对预苗品质的鉴定超过本检测的力所能及。3、被司法鉴定人现阶段情况合乎二级残疾之情况,治疗期间需一人医护,出院之后在生活上需一人医护。4、被司法鉴定人现阶段头部病症欠缺确立高效的非特异治疗方式,由于被司法鉴定人于北京大学第一医院治疗期间选用免疫制剂医治,其冶疗从头部MR主要表现具有一定缓解作用,推荐再次医治,实际医治需要花费请见临床医学提议具体收取费用。2008年1月22日,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特定此案由昌乐县法院审理。2009年1月8日,昌乐县法院做出(2008)乐民一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裁定润光公司赔付夏富兴损害205282.38元,裁定驳回夏富兴的许多诉请。判决后夏富兴、润光公司均不服气一审判决,各自提起上诉。2009年5月4日,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09)潍民终字第493号民事判决,裁定润光公司担负夏富兴亏损的70%,即赔付夏富兴478992.22元。最终判决后,夏富兴申请办理昌乐县老百姓强制执行,在实施过程中,夏富兴与润光公司达到执行和解,润光公司赔付夏富兴各类损害总共478403元(含赔偿费450000元、诉讼费用20871元、执行费7532元),润光公司早已付了以上账款。2010年5月17日,夏富兴因后续治疗费用再度向法院起诉提出诉讼,规定润光公司赔偿责任475390.78元。2010年6月4日,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特定潍坊市潍城区法院审理本案。2011年1月11日,潍坊市潍城区法院做出(2010)潍城民初字第938号民事判决,裁定润光公司赔付夏富兴损害286987.55元。该判决生效后,润光公司已执行结束。之上润光公司总共赔付夏富兴损害765390.55元。
以后,润光公司向山东省青州市法院提到产品责任纠纷,提起诉讼要求:寿元公司、青州市市疾控中心赔付润光公司财产损失765455.55元,并要担负诉讼费。
【裁判员结论】
山东省青州市法院一审判决寿元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款润光公司财产损失765390.55块的80%即612312.44元。寿元公司不服气一审判决, 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二审法院判决书驳回申诉,驳回上诉。寿元公司不服气,向山东高级法院再审。山东高级法院重审觉得,2005年6月30日,我国药品监督管理局下达的《关于人用狂犬疫苗实施批签发管理的通知》规定,自2005年8月1之日起执行审签每次检验合格证明,即在这里时长时对市场销售狂犬病疫苗从未有过具体规定,且北京市法源科学合理直接证据鉴定机构开具的鉴定结果也未说明涉案人员狂犬病疫苗为不合格产品。原审只以寿元公司对期内生产批次狂犬病疫苗无法给予批签发合格证书,评定具有生产许可证的寿元公司就涉案人员狂犬病疫苗是否属于合格品担负举证不能的后果,无事实证据法律规定。北京市法源科学合理直接证据鉴定机构并不是法律规定的开展预防接种不良反应检测的鉴定中心,没有权利对是否属于注射不良反应做出评定结果。其开具的鉴定结果虽确立:“被司法鉴定人脑部病变与其说注入狂犬病疫苗存有相关性,××症的少见副作用特性,该状况归属于医疗意外情况。”,但不能成为评定组成预防接种不良反应的确定重要依据。最后驳回申诉润光公司的诉请。
贾有芬侓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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